在康明斯有限公司(简称康明斯公司)和山东康明斯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康明斯)的案件中,总部设在美国的康明斯公司创建于1919年,拥有包括中文“康明斯”、英文“CUMMINS”等多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山东康明斯是在2009年注册使用现企业名称的,并在其产品、网站上突出使用了中文“康明斯”、英文“Cummins”的名称。
康明斯公司认为山东康明斯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康明斯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康明斯公司与山东康明斯系从事相关产业的制造商。
山东康明斯在其产品、包装、交易文书、网站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康明斯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且山东康明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英文“康明斯”、“Cummins”作为企业字号,其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判决山东康明斯立即停止侵权并停止使用带有中英文“康明斯”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30万元。


